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三次以上的一般问题◆◆■■◆,要及时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表3★◆★◆■、附表4◆◆★。
一般问题主要是指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法定执法程序规定◆■★、处罚有失公允、过罚不当以及比较轻微的不作为、执法能力建设不到位等情形◆★◆,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本辖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水利部。
被检查单位是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
严重问题主要是指水行政执法存在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立不查■◆★、滥用职权、私分罚款等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限期督促整改■◆★★,从重追究责任。
(二)★■■“查”专项行动及重大案件。对水利部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勘验■★■★◆。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执法人员■■★■◆◆。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组应按要求在10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二)执法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执法队伍(机构)设置情况;执法队伍(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情况及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执法装备配备、使用与管理情况;执法经费保障情况等◆◆■■■。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年度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组成监督检查组■◆■◆◆■。
第十五条分类逐一描述问题及其确定依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问题分类见附表1)★◆◆。
第二十条水利部直接或者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一)行政处罚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通过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情况◆■★★,重点检查案件★◆■“应立未立”◆◆、“已立未查”情况、以行政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情况等。
(三)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六)“查”能力。对执法队伍(机构)执法装备配备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实务知识能力测试,看队伍保障机制和人员素质。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
通过上述检查★■,核实执法队伍(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查■★◆★”现场。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重点看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法倾倒堆放废弃物、违法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真查实处情况腾博诚信为本官网。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一)行政强制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给予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依法应当给予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拍卖扣押的设备、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情况★■■★◆★。
(二)有一定水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熟悉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一)“查”资料。对巡查检查记录、执法台账■■◆★★◆、执法案卷、执法★★◆■◆★“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看是否规范文明◆★。
第二十六条水利部以适当方式在水利系统内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年度水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排序的依据★■■◆。
(一)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梳理公布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合法合规实施情况◆■★★◆◆,包括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情况等。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七)■◆◆★■◆“查”满意度。询问或者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记录或者调查问卷,看是否公平公正。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者责成★★★■◆◆、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五)“查◆◆◆■★■”监督举报。可通过各种监督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并对举报的重要违法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看是否“逢举必查”★★★■★◆。
第十一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第十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照问题清单◆◆■★◆■,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等■◆。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问题确认单见附表2)★■。
(三)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司法衔接情况,包括依法应当追究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情况◆◆★◆★★。
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的问题清单■◆■■◆,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印发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的问题清单,由水利部印发给流域管理机构。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包括收缴罚款情况、吊销许可证件情况■◆■★★、没收违法所得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合法合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情况■★★■,行政处罚证据采集、行政裁量情况等。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腾博诚信为本官网■★★◆■◆,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第十七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问题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飞检”★◆★★、★◆■■◆■“四不两直”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查”数据图像。以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数据为基础,利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随机抽查比对,看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水平◆★■★。